(2015)祁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苏某某,男,198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峰岚,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以有利于婚生小孩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