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光钦与杨现得、杨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钦,杨现得,杨彩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李光钦,男,汉族,生于1939年11月20日,住襄城县。被告:杨现得,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5日,住址同上。被告:杨彩平,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钦诉被告杨献德、杨彩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光钦自愿申���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钦负担。审判员 侯一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茜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