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宋玉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文,宋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05-1号申请人张学文。被申请人宋玉泉。根据申请人张学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八月七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宋玉泉驾驶的晋C××××ד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宋玉泉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20000元,并提交了该事故车辆的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一份),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玉泉驾驶的晋C××××ד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