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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雷宇铎诉鞠文杰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宇铎,莒文杰,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雷宇铎,男,汉族,1950年6月9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莒文杰,女,汉族,1950年5月13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李俊芳,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宇铎诉被告莒文杰、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宇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雷宇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刘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