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光春与王甲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春,王甲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光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甲兴,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春诉被告王甲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春撤回对被告王甲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光春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卫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