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杰、张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杰,张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张某杰。被告张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杰、张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璞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齐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