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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圣兰与李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圣兰,李娜,李国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71-1号原告:郑圣兰。法定代理人:李佳(系郑圣兰之子)。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娜。第三人:李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圣兰与被告李娜、第三人李国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圣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圣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圣兰负担。审 判 长  褚玉梅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