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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关某某、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某,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谭某某,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关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谭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的账号(×××××××)、在中国工商银行濉溪支行的账号(×××××××)的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土地使用者为谭某某的濉转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土地使用者为谭某某的濉转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的账号(×××××××)、在中国工商银行濉溪支行的账号(×××××××)的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