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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被告吴某某,男,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安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超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