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1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44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