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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强、牛彪与牛彪、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牛彪,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038号原告张强。被告牛彪。被告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牛彪、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彪、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回对牛彪、杭州仁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强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瞿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