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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满宗与曹状明、戴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宗,曹状明,戴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满宗。被告曹状明。被告戴丽珠。原告李满宗与被告曹状明、戴丽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永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状明、戴丽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0日、2011年1月10日、2013年5月10日、2014年9月1日,被告曹状明分别向原告借款4万元、6万元、1.5万元、2万元,合计13.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仅于今年6月归还了1万元,尚欠12.5万元。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5万元。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状明、戴丽珠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0日,曹状明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到原告4万元。2011年1月10日,曹状明、戴丽珠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到原告6万元。2013年5月10日,曹状明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到原告1.5万元。2014年9月1日,曹状明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到原告2万元。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2015年6月,曹状明、戴丽珠归还了1万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陈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状明、戴丽珠经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曹状明向原告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应在催告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曹状明归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戴丽珠系2011年1月1日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其余款项虽以曹状明个人名义所借,但均发生于戴丽珠与曹状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戴丽珠负有共同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状明、戴丽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满宗借款12.5万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4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  仇志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