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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婷婷(三亚海棠湾林旺新达五金店)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婷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48号申请人廖婷婷(系三亚海棠湾林旺新达五金店经营者),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李波,住址湖北省安陆市,系该五金店员工。申请人廖婷婷(系三亚海棠湾林旺新达五金店经营者)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400052/2673237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3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9日,收款人:三亚海棠湾林旺新达五金店,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廖婷婷(系三亚海棠湾林旺新达五金店经营者)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