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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红与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海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海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石红,女,汉族,1968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自立街47号。法定代表人元世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元海玉,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与被告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海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开封市科技路1号桃源新村3号楼一层北侧05号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开封市科技路1号桃源新村3号楼一层北侧05号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培霞审判员  司文娟审判员  王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超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