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年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年某,女,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汤某,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年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汤某的银行存款22738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汤某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