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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志学与被执行人李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学,李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63-1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学,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2日,陕西户县人。被执行人李轶,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冯志学诉李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志学在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冯志学借款180000元、利息1449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每日按31.5元计付);给付冯志学借款违约金5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29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到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