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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范宪歧与宋学东、赵亚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宪歧,宋学东,赵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范宪歧,住宾县。被执行人宋学东,住宾县。被执行人赵亚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范宪歧申请执行宋学东、赵亚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宋学东、赵亚军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范宪歧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