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廷廷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廷。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廷廷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王廷廷借款100000元是其与边立娟(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应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边立娟及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边立娟及被执行人XX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