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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永芳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芳,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闫永芳。被告罗俊。原告闫永芳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闫永芳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