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永芳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芳,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闫永芳。被告罗俊。原告闫永芳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闫永芳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