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二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廉峰与吴剑平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峰,吴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廉峰,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火车站工人。委托代理人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剑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廉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丽娜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