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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郝延申与张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延申,张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郝延申。被执行人张曼。本院在执行郝延申诉张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执字第1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