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万玉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号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0450703-6。法定代表人何关涛,局长。被执行人万玉,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万玉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大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