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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诉前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中勋与金永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中勋,金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9-1号申请人:赵中勋,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金永吉,现住农安县。经申请人赵中勋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农诉前保第9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金永吉所有的吉A7GP**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以此案已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永吉所有的吉A7G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