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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秦勇芝与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芝,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秦勇芝,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九江讯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家慧,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林,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九江市开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剑、王国群,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4月,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秦勇芝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即27000元。但迅通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1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迅通公司在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270万本金;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2014年12月31日前利息,2015年每月3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27000元等,胡林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此后,被告迅通公司仅支付226800元,原告秦勇芝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同意按照三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应付利息中扣除10%作为九江地区代缴税金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三、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讼停付的2015年4月27000元、5月27000元的应付利息连同之前利息302400元未付的25%部分75600元和6月27000元的应付利息,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扣除10%的税金后,余款118260元;7月27000元、8月27000元共54000元利息扣除用于代开发票的10%后余款48600元,以上共计16686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四、原告秦勇芝的270万本金,被告九江迅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2015年9月-2016年3月的利息(每月利息27000元扣除2700元税金,实付24300元)被告于每月30日前付清。五、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六、被告胡林同意对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诉讼费30819元,法院减半收取15409.5元,余15409.5元由被告承担7709.5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承担77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柳军审判员  江龙浔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