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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辛芳、谷永田与张晓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芳,谷永田,张晓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辛芳,女,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谷永田,男,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晓奇,男,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辛芳、谷永田与被执行人张晓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现被执行人张晓奇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居住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和腾迁的房屋,而此房屋现在的实际居住人是张晓奇的父亲张永年、母亲张秀启,并且张永年、张秀启在申请执行人辛芳、谷永田起诉之前就在此房居住。所以申请执行人要求张晓奇返还和腾迁房屋的申请没有实际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