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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85号幸福人家北栋501室。法定代表人:谭洪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认定的中���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91-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85号幸福人家北栋501室。法定代表人:谭洪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认定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崔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