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汉宣与苏承继、梁汉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16号原告:梁汉宣,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古明皓,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汉春,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苏承继,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汉宣诉被告苏承继、梁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汉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汉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汉宣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