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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汉宣与苏承继、梁汉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16号原告:梁汉宣,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古明皓,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汉春,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苏承继,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汉宣诉被告苏承继、梁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汉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汉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汉宣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