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195号申请人段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段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54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提取)被执行人段某乙的财产5400元及利息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