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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小明与韩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明,韩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何小明。委托代理人:王海芬。被告:韩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明与被告韩志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