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小明与韩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明,韩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何小明。委托代理人:王海芬。被告:韩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明与被告韩志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