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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林某,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姚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海市,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黄明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郭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