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526-1号原告: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人:陈伟,经理。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1元,减半收取2335.5元,由原告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