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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闻凤廷与葛爱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凤廷,葛爱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闻凤廷。被告:葛爱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凤廷与被告葛爱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葛爱昌所有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并交付担保金30000元。经与葛爱昌联系,葛爱昌所有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原告闻凤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葛爱昌所有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存于滦南县交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