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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辉杰、刘宏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崔宏鹏。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辉杰。被告刘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杰、刘宏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