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辉杰、刘宏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崔宏鹏。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辉杰。被告刘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杰、刘宏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