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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玉桃与谢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马玉桃,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桃诉被告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桃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桃撤回对被告谢建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玉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间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