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桂兆东、董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桂兆东,董玲玲,桂芳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桂兆东,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董玲玲,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桂芳荣,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桂兆东、董玲玲、桂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