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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津伟与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津伟,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33-2号申请执行人余津伟,男,汉族,居民,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余建华,男,汉族,居民,系原告余津伟之父。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陈守希,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余津伟与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一、原告余津伟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7573元,由被告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承担其中30%赔偿责任,即8271.9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前述给付内容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734元,原告负担514元,被告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负担2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余津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交纳案款8271.9元及诉讼费2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8271.9元,对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