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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郜华秀与王鲁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华秀,王鲁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1093号申请执行人郜华秀,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鲁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