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郜华秀与王鲁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华秀,王鲁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1093号申请执行人郜华秀,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鲁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