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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肥西杏林运输有限公司、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肥西杏林运输有限公司,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中,王世芹,潘杰,潘伟,倪友翠,汤道红,张德萍,王世群,祁劲松,陈金榜,吴善菊,张明俊,解绍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光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琴,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杏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陈金中,职务不详。被告: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杰,职务不详。被告:陈金中。被告:王世芹,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潘杰。被告:潘伟,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倪友翠,女,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汤道红,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德萍,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世群,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祁劲松,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陈金榜,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吴善菊,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明俊,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解绍云,女,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杏林运输有限公司、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中、王世芹、潘杰、潘伟、倪友翠、汤道红、张德萍、王世群、祁劲松、陈金榜、吴善菊、张明俊、解绍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