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王香艳、林裕其、黄云玲、郑瑞辉、王映强、阮雪莲、黄瑞喜、王映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王香艳,林裕其,黄云玲,郑瑞辉,王映强,阮雪莲,黄瑞喜,王映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代表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黄榕城、高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香艳。被告王香艳,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裕其,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云玲,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瑞辉,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映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雪莲,女,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瑞喜,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映蘋,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被告王香艳、被告林裕其、被告黄云玲、被告郑瑞辉、被告王映强、被告阮雪莲、被告黄瑞喜、被告王映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被告王香艳、被告林裕其、被告黄云玲、被告郑瑞辉、被告王映强、被告阮雪莲、被告黄瑞喜、被告王映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