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审 判 员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柯苑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