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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原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文昌街45号。负责人丁文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商贸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8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姜庆生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宝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