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徐某生与李某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李文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99号原告:徐永生,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法,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生诉被告李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永生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