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与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季建平。委托代理人:陈卫忠,系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信强。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杨洪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的反诉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的反诉起诉。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 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