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美芹、浮光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美芹,浮光暄,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9号申请人徐美芹、浮光暄被申请人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方兵本院在审理徐美芹、浮光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共计51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幼 慧审判员 刘 卓 斐审判员 黄书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