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邱明、顾双燕与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顾双燕,张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861号原告邱明,农民。原告顾双燕,农民。谭秀龙,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顾双燕诉被告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明、顾双燕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邱明、顾双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明、顾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邱明、顾双燕负担。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