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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南华与苍南县龙港长锦货运物托运部、陈传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南华,苍南县龙港长锦货运物托运部,陈传梳,余杨,林开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南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长锦货运物托运部,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传梳,经理。被执行人:陈传梳。被执行人:余杨。被执行人:林开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南华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长锦货运物托运部、陈传梳、余杨女、林开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开奇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余杨女在浙江农信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林开奇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苍南龙跃支行的账号12×××94的存款30074.2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余杨女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山支行铁龙分理处的账号62×××68的存款3182.61元;划拨被执行人余杨女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新龙支行的账号62×××86的存款226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