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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文甫与被执行人徐世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襄法执字第449号徐世杰:申请执行人关文甫与被执行人徐世杰民间借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襄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关文甫支付借款1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紫云大道分理处户名:襄城县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帐号:1626210104000123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邮编:461700联系人:耿高峰联系电话:0374-351****、35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