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锁与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锁,张金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铁锁,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金栓,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铁锁申请执行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 张 金 栓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借 款 本 金 4 万 元 及 利 息 。 二 、 由 被执行人 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案件执行费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 的 财 产 信 息 , 现 本 院 已 穷 尽 执 行 措 施 查 明 被执行人 确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申 请 人 亦 提 供 不 出 被执行人 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云飞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鑫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