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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张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李洪波,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晓辉,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洪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