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执复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与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融资采购合同纠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执复字第0003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贤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黄仕俊,该院负责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的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与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融资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在履行与其合同期间严重违规、违约,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本案相关事实未最终确定之前,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向执行法院执行请求均不能成立,要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滁执字第00210号执行通知,中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以(2015)滁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为“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在履行与其合同期间严重违规、违约,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本案相关事实未最终确定之前,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向执行法院执行请求均不能成立”等,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2015)滁执字第00210号执行通知,中止对其强制执行。经查,本案执行内容“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撤出在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及设施设备,并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移交现已经完成工程及施工资料”为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书主文。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向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撤出在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及设施设备,并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移交现已经完成工程及施工资料”执行通知的依据是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书主文,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在履行与其合同期间严重违规、违约,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本案相关事实未最终确定之前,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向执行法院执行请求均不能成立”等复议理由不能证明执行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错误,其撤销执行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2015)滁执字第00210号执行通知,中止对其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淼审判员 汤晓晴审判员 刘华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琰 微信公众号“”